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上网服务的管理,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到互联网为高等教育服务的目的。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机房,是指本院通过学院网络中心接入学院计算机校园网,并且与中国教育科研网以及中国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机房。未经学院校园网接出而自己直接通过其他渠道接入互联网的,其法律责任自负。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上网服务机房的场所,上课期间由上课老师负责监督检查,其它开放上网期间则由机房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若在某台主机上发生任何有悖网络法规的现象,上课老师和机房管理人员有权将违规操作者名单及详情记录下来交由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处理,否则,将追究上课老师和机房管理人员的责任,直至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凡在机房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四条 各机房要设立专职机房管理员,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 机房管理员应做到: (一)机房只对本学院教职师生员工开放,非本院人员者不予接待; (二)机房管理员负责管理分配给该机房的IP地址; (三)凡上网者应持有本学院的有效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否则机房管理员有权禁责令无证件师生离开机房。 第六条 各机房应做到: (一)机房应设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 (二)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第七条 各上网机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显著位置悬挂《广东培正学院计算机房管理规则》; (二)不得擅自将上网机房作为营利场所,不得私自通过其他途径接入互联网,更不允许出租机房; (三)不得安装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电脑游戏; (四)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五)在机房门前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用户依法上网公约、学院保卫处及机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六)机房内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或案件,应在12小时内向机房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处报告及学院有关部门汇报;问题严重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机房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实施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与互联网连接的机房不得利用机房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誉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
(2006年6月制定,2012年2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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