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被破坏,确保电脑数据的有据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数据管理范围包括所有利用计算机进行输入、存储、处理、再加工及输出的数据,包括文字材料、报表、各类原始凭证、图形、图像等输入处理对象,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及输出的存储及各类打印数据。
第三条 数据必须能够辨认数据的内容、用途和使用方法;必须经过规定的手续和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播数据;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
第四条 数据管理者应承担保存或处理数据的保护职责,防止数据的丢失、误用或破坏;特殊或重要数据,应采用多种记录手段异地保存,免遭意外风险。
第五条 数据使用者有权查阅被授权的数据,索取数据记录复制件,更正有关自身的任何不准确数据。
第六条 根据管理的不同信息系统制订相应的数据存取细则,采取措施防止数据被非法修改,堵塞管理操作的疏忽或蓄谋窃取数据的漏洞。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通报数据内容,不得泄漏数据给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不同数据用途应建立适当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八条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该根据其重要性、密级、应用需求等分别实施相应的加密措施,保密信息不得以明文形式存储和传送。由信息系统管理者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密级规定及用途,决定操作人员的存取权限和存取方式,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允许对外发布和交流的信息指标、报批权限和手续。
( 一)备份的数据、打印出的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 二)禁止数据的外借,内部无权查阅和无正式批文的人员不得查阅。对于经正式批文借出的数据必须登记,并由经手人签字,便于发生数据泄漏时分清责任人。
( 三)数据保管员不得修改所保管的任何数据。
( 四)定期清理服务器中的数据,将过期的、作废的数据全部清除。
( 五)定期将所有数据备份到专门用于备份的设备或介质上,并用统一格式的标签和目录清单。并必须异地存放。数据备份及历史数据的存放应保证防火、防热、防尘、防潮及防磁。
(六)当软件更换或版本大的升级后, 应做好原系统完整的程序和数据的备份, 并写出详细的文档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2017年5月18日